不同诉讼中,提起上诉的主体不一样。
(一)刑事诉讼的上诉主体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二)行政诉讼的上诉主体
1、原告
2、被告
3、第三人均有权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人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三)民事诉讼的上诉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的主体即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一般而言,上诉的主体主要是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有权提起上诉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