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丢失的是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仅仅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抵扣联导致无法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2、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后,如果没有税务机关的同意,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如果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同样的,也需要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做登报作废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