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2、也就是说,因为救人而闯红灯被记录了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救人而迫不得已闯红灯的,那么这个闯红灯的记录应该予以消除。
3、但是即使为救助危难而未按交通指示灯通行,驾驶人也应保证驾驶的绝对安全。如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2)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3)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4)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5)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6)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第十八条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7)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8)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9)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