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长期失踪,另一方应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准予离婚,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后,另一方才可以再婚。如果没有通过法院程序解除婚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再婚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死亡。
1、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2、谁有权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与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完全相同: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对下落不明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3)下落不明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3、申请死亡程序:法院依法受理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死亡宣告申请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人仍无音讯的,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
4、宣告死亡的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
(1)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2)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开始继承;
(3)被宣告死亡人所在单位将其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