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责任保证存在的问题有,由于连带责任保证是由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所以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比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需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