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其非股东配偶的同意,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为此需要结合《民法典》等法律来综合考量。
2、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均认为,股权转让受公司法调整。根据前文论述,由于股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则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需要其非股东配偶的同意。
3、特殊情况下,要想否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效力,即受让方是否具有恶意,比如明知转让方夫妻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夫妻感情恶化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的价格受让股权。在此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转让合同无效之诉。
4、事实上,在法律实践中,尽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不要求转让方的非股东配偶签字同意,但是,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想向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律师见证要求,公证机关及律师事务所会要求非股东配偶签字同意。
现实中,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并不绝对,因为这涉及到用什么性质的财产来进行投资。如果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自然产生的收益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不过要是用个人婚前财产进行的投资,则情况就比较复杂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