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向发生保险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或受益人进行理赔是据于双方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果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事故车辆的车损的具体计算方式、或约定要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且保险公司公司就该条款已经对投保人已经尽了提醒义务的,则该约定有效,对车损应该按该约定处理。如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私自或由交警委托物价局进行估价的,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处理。
2、如果保险公司在事前同意由物价部门进行估价,或在保险合同中对车损的处理没有明确约定的,则物价局对车损的估价有效,保险公司不能推翻。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有异议的,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进行定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