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威性
权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制定者为独立的立法机构,或受立法机构授权支持的行政机构,例如,我国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是由我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财政部所制定;
其二,司法上的相对独立性,如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家设立审计法院,专门受理违会计案件,我国则在法院下设有经济庭,处理会计违法案件。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是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行为准绳,严格地规范制约着会计行为。
(二)规范客体的双重性
这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主要特点,即不但规范会计人,而且更重要的是规范会计主体,使会计主体与会计人达到目的和行为的统一,缓解会计主体和会计人利益冲突,使会计人不再成为替罪羊,铸造其独立的人格,摆脱会计主体的操纵,独立开展会计行为,发挥中介人的作用。
(三)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灵活性与严肃性的统一
会计毕竟是一个人造信息系统,有较强的技术性,有的人称其为一项“艺术”。因而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不仅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要符合会计技术性的要求,体现出会计行为的本质,否则就不是会计法律规范。成功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应是灵活性与严肃性的统一。
(四)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层次结构性
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是由上述三个层次所构成,相关法律处于最高层次,是其他一切会计法律规范的基础。会计法处于该体系的第二个层次,直接约束会计人,也是制定会计行政法规的依据,行政法规不得与此相抵触。会计行政法规处于第三层次,体现会计法的要求,对会计行为进行某一方面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