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搬迁费补偿标准
(一)搬家费。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4元增加搬迁费。
(二)固定设施补偿费。
1、被征收房屋已安装自来水“一户一表”的,凭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证明,每户补偿700元。
2、被征收房屋已安装电“一户一表”的,凭供电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补偿:
(1)1999年6月30日前安装的,每户补偿700元;
(2)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9日安装的,每户补偿620元;
(3)2000年6月10日后安装的,每户补偿240元。
3、电话、电话加装宽带、宽带移机补偿费。电话移机每门补偿108元,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偿108元,宽带移机每条补偿108元。被征收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电话移机每门补偿158元,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偿258元,宽带移机每条补偿78元。
4、有线电视移机每户补偿50元。
5、空调移机补偿费。柜机每台补偿340元,挂机每台补偿210元。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偿800元。
7、管道煤气迁移费每户补偿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