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其当初的立法考虑在于近年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无论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抑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均违反了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侵害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而且对道路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抽象危险性。此种抽象危险若转化为现实危害,将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严重危害。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的预防功能,将刑法的防线前移,《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机动车这种本由行政管理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定为犯罪,以加强对民生的保护。[1]
应当说,从危险驾驶罪增设以来,类似于醉驾等具有一定抽象危险性的侵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受到了较为及时和严厉地打击,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类似行为的发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醉驾入刑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说明醉驾入刑在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较好作用。[2]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针对频频出现的超员超速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以上是对刑法修正案危险驾驶罪涉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