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举报。
(1)监视居住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除此之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监视居住,否则为非法拘
禁。
(2)上述三机关只能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确定是否监视居住。否则不能因任何理由对公民 进行监视居住,若监视居住则为非法。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为非法。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坏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