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适用训诫的对象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规则是法院开庭时所有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秩序,它是开庭审理进行的保障。法庭规则由书记员在开庭审理时宣布,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对其直接采用训诫的强制措施并记录在案,由被训诫人签字或盖章。
2、训诫是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人,以口头的方式对其当庭公开进行谴责的教育方法。训诫的适用对象与赔偿损失相同,只是它处罚的内容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年1月18日在《关于训诫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该批复对训诫的内容、执行方式作了有约束力的明确解释。它既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也是对司法实践的具体作法的认同。实践表明,训诫作为一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适用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可以产生感化、教育效应,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