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性质: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受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特定物或权利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受偿为直接目的。
4、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目的就是保障债权合同的顺利实施,主债权无效时,担保物权也随之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