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