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人的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资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