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讲,以下情况能够免除死刑:
1、依据法律限定,不够以判处死刑的;
2、具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被从轻、减轻处置的。根据刑法的限定,犯罪分子在有某些法律限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时候,能够给犯罪分子略轻一格的处罚。如本来应该判处死刑的,但因要从轻处罚,就轻一格,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这样就能够免于一死。还有正当防卫,也隶属此类情况,但正当防卫的认定,界限至今不是很清楚。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适用死刑。又聋又哑的人,减轻处罚。
(1)《刑法》第十七条限定:已到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职责。已到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伤害使人重伤或者丧命、蹂躏、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已到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同样是不判处死刑。
(1)《刑法》第十八条限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做法的时候导致危害结果,经法定流程判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职责,但是应当责令他的亲属或者看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
4、有立功表现的犯人,也能够免除死刑。
(1)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限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做法,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有的犯罪分子,在被关押后,至临刑前,能够通过检举他人犯罪事实,达到立功表现,以减轻对自己的刑罚处罚。
(2)但需要注意,这种检举必须及早检举,因为需要公安机关肯定的时间进行落实,只有在属实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如果在检举后、临刑前,公安机关对检举做法还无落实的话,就不起作用了。
5、在受害人有犯错的情况下,能够减轻被告人的犯错和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