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