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证是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修完学校所安排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由办学组织颁发的用于证明学习经历的书面凭证。
2、依据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高等学校处置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88〕教学司字057号)限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在学校要求报刊上进行登报表明之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能够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限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九条限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