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买下;
(2)法人或其他组织买下;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准许;
(4)向集体组织人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要求。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有以下要求: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乡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员转让;
(3)受让人无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要求;
(4)转让做法征得集体组织认可;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以后以后发生的户口农转非不影响原先建立的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