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诉讼离婚,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碎的,会裁判离婚,认为感情尚未破碎的,驳回6个月后再诉讼的,通常会允予离婚。《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