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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以将苏州宅基地买卖吗

帮助5人 4.1w浏览 #征地拆迁 匿名 2022-10-15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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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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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诉讼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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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买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要经本村村委会同意;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其流转也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不能够进入一级市场交易;
    3、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是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比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4、受让人无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全文
    9 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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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以将苏州宅基地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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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以将苏州宅基地买卖吗?
宅基地买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要经本村村委会同意;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3、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4、受让人无宅基地;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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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赔偿
1w浏览2025-01-11
苏州市农村宅基地面积多大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中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在耕地上建设住宅的最大面积为125平方米;
其次,若建筑物建造于其它类型的土地上,其最高可用面积为140平方米;
最后,考虑到山区地形的特殊性以及能够合理开发利用荒地与荒坡等因素,此类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最高可用地积为160平方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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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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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村宅基地面积多大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中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在耕地上建设住宅的最大面积为125平方米;
其次,若建筑物建造于其它类型的土地上,其最高可用面积为140平方米;
最后,考虑到山区地形的特殊性以及能够合理开发利用荒地与荒坡等因素,此类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最高可用地积为160平方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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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通州区农村宅基地权益纠纷应由地方政府处理。涉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问题的诉讼案件,法院将作为行政案件审查。法院将审查宅基地审批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并撤销违法执照或要求重新审批。对于侵犯第三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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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苏州市农村宅基地面积多大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中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在耕地上建设住宅的最大面积为125平方米;
其次,若建筑物建造于其它类型的土地上,其最高可用面积为140平方米;
最后,考虑到山区地形的特殊性以及能够合理开发利用荒地与荒坡等因素,此类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最高可用地积为160平方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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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在耕地上建设住宅的最大面积为125平方米;
其次,若建筑物建造于其它类型的土地上,其最高可用面积为140平方米;
最后,考虑到山区地形的特殊性以及能够合理开发利用荒地与荒坡等因素,此类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最高可用地积为160平方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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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考虑到山区地形的特殊性以及能够合理开发利用荒地与荒坡等因素,此类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最高可用地积为160平方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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