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体权限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必须制作抗诉书,并将其送交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