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也可以按照贵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但是,不得违反以上两条的规定。
关于股东大会谁主持请参考以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