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案件,对于公民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并说明理由。
2、刑事案件,对于公民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3、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