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2.审级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它是一审案件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5.审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