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非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合同成立地点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