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的情形如下:
1、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
2、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专利无效的手续办理完结的;
3、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