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是基于民事权利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原告起诉后,由被告作出答辩。被告的答辩权也可称之为抗辩权,是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以辩论权为基础确立的辩论原则所赋予被告的权利,是被告享有的辩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3]关于答辩状应具什么内容,《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依本条规定,答辩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认诺、否认或部分否认,对于否认的部分应当提出依据的事实理由或法律理由,二是被告对原告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的自认、否认或部分否认,对于否认的部分也应当提出依据的事实理由或法律理由。在实践中,常有被告答辩的范围超过原告主张及请求的范围,由于法院仅在原告的请求及主张的事实范围内进行审理,因此,被告的答辩也应限于该范围内。
被告答辩的作用主要是指被告提出各种事实、主张、理由包括证据来反对原告的请求以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4]其次,还体现出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被告提出答辩状,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原告通过答辩状可以及时了解被告方的意图、主张等,满足原告的诉讼知情权,也有利于原告对等行使辩论权。第三,被告答辩还表现在对诉讼程序的作用与影响,答辩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属于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被告认真地作出答辩后,能够进一步暴露案件事实,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起诉状与被告答辩状,“整理诉讼争点,进行证据交换,对案件专门性问题的鉴定”,[5]以及固定无争议的事实,还可通过诉答程序确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普通程序审理,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前准备阶段做好开庭前的准备,从而提高开庭审理的效率,有利于法院全面查清案件,尽快解决地解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