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