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男方不肯离婚的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办理诉讼离婚。
女方起诉后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这样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证据效力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才会判决离婚。
女方可以提供下列证据:
一、如果对方出轨的,可以提供对方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如他们同居的周围邻居的证言。
二、如果双方已经分居的,可以提供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租房合同证明双方已经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了。
三、如果对方构成重婚的,可以提供证明其与第三者领取结婚证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如对方与第三者的结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