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经另一方的同意。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的房产,已超出一般家事代理范围,构成无权处分,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该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另一方不能主张追回该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