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不能调解。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是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应由法院进行判决。
合同一方当事人诉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在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存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可能与另一方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确认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此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反过来说明合同双方对合同效力没有产生争议,即不具有诉的利益。法官一旦查实就不应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而是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