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有以下情况的,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四)被告被监禁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