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适用减刑的条件:
①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刑法明确规定了减刑的限度:
①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
适用减刑的程序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①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时,只要将应减去的刑期从原判刑期中减去即可。
②对于原判刑罚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的,其刑期从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