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和条文如下:
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
法定竞业限制:依据《公司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禁止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按照股转系统的要求,在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行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协议的条文
主体条款:明确协议双方的主体信息,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竞业限制范围条款:详细规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从事的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范围,包括具体的产品类型、服务领域等。比如,若原单位是软件开发企业,可能会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软件的开发工作。
竞业限制地域条款:界定竞业限制的地理范围,通常以与用人单位产生实质性竞争关系的地区为界限。可以是特定的城市、地区甚至国家。
竞业限制期限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约定。
经济补偿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需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若没有约定补偿细节,一般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 30% 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一般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此外,还可能包括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等内容。
保密条款:强调劳动者对在原单位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也不得泄露。
争议解决条款:规定双方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通常有协商解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并明确选择的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