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即没有重婚、家暴等法定情形的;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未经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而提出离婚的;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未取得军人同意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