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的法律依据有:
1.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释放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2.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3.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因侦查需要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4.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释放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5.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时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