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城镇户籍,那么是强制性的,单位如果不交,你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如果你是农村户籍人员,不是强制性的
外地农村户口在上海工作,公司可以不交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