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市工商局双生分局2015年以来受理消费者投诉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投诉案5件,查处5件。如2015年6月5日,双生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依法对位于玉林市城区的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汽车销售公司自2015年开始,在汽车经营活动中一直使用预先拟订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工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合同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指出,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如:经营者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由于经营者因素导致超过交车日期,仅退还定金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如: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合同签订之后如遇厂家上调整车或零部件价格,按照厂家调整后的价格执行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如:消费者贷款购车的,须按销售方要求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等保险;本公司拥有上述条款的最终解释权等)。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由于格式合同条款是合同提供方为了方便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因此合同提供方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条款,消费者只有签与不签的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擦亮双眼,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合同各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可责令商家整改,同时处以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