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高空抛物的,出租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高空抛物责任由抛物者承担,如果物业管理人有过错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的责任人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