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
(四)、
(五)、
(六)、
(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3、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
(四)、
(五)、
(六)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前款第
(一)、
(二)、
(三)项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核实辩护人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一十七条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