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照片;实物: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通话记录、书信、字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鉴定结论血迹DNA鉴定、指纹鉴定、足迹鉴定、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等;被害人的尸体鉴定,确定致死原因(受损伤程度是否与凶器相吻合)鉴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