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书面申请;
2、 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收集如下户口登记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历代)、准迁证、迁移证、户口迁移审批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证明、派出所注销户口时存档的原始凭证、 死亡证明、入伍证明、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等,复印件须加盖出具部门印章;
3、其他单位的旁证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毕业证、学校、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原始档案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土地承包证明等;复印件须加盖出具部门印章。
4、《注销(恢复)户口审批报告表》、
5、街道、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同意恢复户口证明;
6、派出所书面证明(属于派出所注销错误的补入遗漏,由该派出所出具)
7、本人近期照片;
8、询问笔录(本人、知情人);
9、区市县公安(分)局调查报告及派出所调查报告(由受理派出所及区市县公安(分)局出具)
10、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由窗口民警提供书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