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分析可知,可以将“现实危险”分为三种类型:
1、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系统、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
2、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排除仍然冒险组织作业的、拒不整改重 大事故隐患的。
3、无审批和许可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