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成果质量纠纷
承揽人工作成果的质量包括规格、精密度、工艺、外观等达不到合同的要求而发生纠纷。导致质量纠纷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承揽人自身的技术水平与设备条件达不到合同的要求,或技术设备条件都具备而工作粗心等弓起工作成果有瑕疵。
(2)承揽人擅自将主要的工作交给第三者完成引起质疑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单纯是承担工作成果的质量责任赔偿,其行为也是违约的表现。
(3)承揽人提供或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导致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査。”如果定作人检查后认为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以要求承揽人调换并提供合格的材料。如果承揽人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导致工作成果质量缺陷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釆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否则,造成工作成果的质量缺陷,承揽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承揽人不接受定作人检验、监督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并按照定作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正自己的工作,否则,造成工作成果瑕疵的,承揽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而导致质量问题的,或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该由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2、延期交货或不领受纠纷
延期交货是承揽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延期交货往往会引起第三者的纠纷。实践中经常会发现定作人也不是工作成果的使用人,定作人可能要把工作成果交给第三者使用。所以,延期交货有时会牵涉第三者的利害关系。定作人有受领承揽人完成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承揽人因其不受领而支出的保管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工作成果在定作人延迟受领期间出现的风险,也应由定作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