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因欺诈、威胁、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签订的合同。
1、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