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
必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能发生善意取得,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出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须已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手续。
“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这里主要系指登记生效主义的客体而言,并不包括登记对抗主义的客体。“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系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场合,主要指动产物权,但理论上还包括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3)须转让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系指转让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有限制。
对于动产而言,即转让人占有动产,但其对该动产不享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
对于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应当限于这样一种情形: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利状态看,处分人有处分权,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并非真实权利状态,并且处分人亦未获得真实权利人的相应授权。
(4)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所谓占有委托物,系指基于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丧失占有的标的物。如租赁物、寄存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