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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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善意第三人就是不知道该法律关系和真实情况的人,依法取得物权的所有权的情况,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占有人如果是属于善意的,就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
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一、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民法典》对于善意相对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都是物权处理的方式,具体的权利适用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不同的事项所认定的第三人处理情况是不同的,如果不能认定为善意的行为,那么是无法进行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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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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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当事人不能利用合同来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对第三方造成了权益侵犯的,是需要追究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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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具备的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
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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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具备的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
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企业善意取得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恒山区克山县龙沙区滴道区克东县建华区梨树区讷河市铁锋区生活中往往会因为物品使用权的的问题引发一些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往往牵扯到不知情的第三人,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事情会上升到需要通过法律来判定的地步,留置权就属于其中一种,当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某物品的使用权而产生法律纠纷是可以被认为属于善意取得留置的,今天,的小编就来为大家解释什么是善意取得留置权。什么是善意缺德留置权《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当然应当是债务人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财产,那么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或者非法占有的财产能否作留置权的标的物呢例如债务人将偷来的相机修理,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留置该物,《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补充性规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但是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可能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赖而将第三人的财产视为债务人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人是善意取得,从而在该财产上取得了留置权。这种认定的理由是,留置权的产生不权在于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公平,而且也应当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可能要求债权人审查标的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只要留置权人确信所留置的动产属于债务人,根据债务人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债权人对其善意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物就享有留置权。《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只规定债权人占有的为“债务人的财产”,并没有规定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债权人占有的认为是债务人的,实际上是第三人的财产也应包括在内。确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和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当然在实践中对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以债权人不知的事实状态为限。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综上所述,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的,仍可以依法取得留置权。留置权具有对抗其他物权的效力,对留置物享有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得以其权利对抗善意的留置权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法律是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因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对物品的所有权并不清楚,还是建议大家切勿沾手来历不明的东西。同时,法律也会制裁那些擅自处理那些本不属于自身财产的人,毕竟善意取得留置权是维护对物品所有权不清楚的第三人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反面理解,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存在一个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衔接的间题。一种意见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原则上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法解释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合法权利的来源问题。 我们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但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后果,不同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要双方就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物权合意,即签订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合同法第135条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①。这与拍卖法第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有相同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无权处分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仅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问题;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解决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判断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两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问题。结论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无须以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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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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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吗,第三人有没有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反面理解,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存在一个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衔接的间题。一种意见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原则上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法解释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合法权利的来源问题。 我们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但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后果,不同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要双方就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物权合意,即签订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合同法第135条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①。这与拍卖法第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有相同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无权处分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仅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问题;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解决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判断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两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问题。结论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无须以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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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吗?
法律上善意第三人的意思就是指第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般在非法交易中),已经登记办理了的权利人。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对已经受让给受让人的财产或者是不动产等进行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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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善意取得质权的条件,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二、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能举个列吗?
[律师回复] “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比如:
A准备给
B套房子作为抵押物让B借款几万元给A。A和B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产上有抵押登记的信息。结果,第三人
C和A签定了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子给拿走了,产证过户到名下。此时,B和A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对抗C,B不能向C要求返还房子。因为C根本不知情A和B有抵押合同。但因A和B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可以追究A的抵押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扩展资料《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一般定义的规定。在这里,已经明确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这一点将抵押与质押(动产质押)区别开来。《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成立动产质(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否则,动产质权不成立。有人曾认为(或建议):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转移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占有,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代为保管。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容易导致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混淆!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怎么办?
[律师回复] 这些问题非常的棘手,既关系到夫妻财产制度的落实和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是满足善意取得的前提。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有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高院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氦饥份渴莓韭逢血抚摩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外,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这就已经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这样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经反复论证后最终采纳了多数人的意见,但同时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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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意思如何解释
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双方法律关系真实情况的第三人,通常是指在不知道自己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在非法交易中登记的权利人。当然,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也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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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二、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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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善意取得存在很多种说法,其中包括时效说,权利外形说,法律赋权说(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力),占有效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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