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客观方面来说: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用欺骗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金融诈骗罪则是在金融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骗取金融机构或他人的财物或数额较大的财物;
(二)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了合同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金融诈骗罪则侵犯了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
(三)金融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