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总结一下,对于金融诈骗方面的犯罪,因为《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罪名不一样,那么自然量刑标准也就不同。另外,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数额、情节存在差异,最终对罪犯的处罚也存在差异。另外,对于经济类犯罪而言,除了会对犯罪分子进行人身刑的处罚外,其实往往还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甚至有那种直接没收个人财产的处罚。但如果属于单位犯金融诈骗方面的犯罪,这个时候考虑到犯罪主体的不同,虽然处罚的时候是采取的两罚制,但对单位的处罚往往就是判处罚金,而不能直接没收财产,这样会严重影响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说不定还会因此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